问题 | 20年前的强奸罪还能告吗 |
释义 | 强奸罪的追责困难,除非有充足证据。强奸是违背女性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性行为。强奸罪的主体是男子,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是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女性体内。若是幼女,接触即可构成强奸罪。通奸行为与强奸罪不同,双方自愿且无违背意愿。起诉强奸罪需考虑时间、举证困难和胜诉几率。 法律分析 可以起诉,但是因为时间太久,举证存在困难,胜诉几率较小。很难追责,除非有比较充足的证据。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依法判定的罪名。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区别在于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该罪的既遂标准在于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拓展延伸 时效性与正义:20年前的强奸罪是否应该继续追究? 在法律领域,时效性和正义之间常常产生争议。对于20年前的强奸罪是否应该继续追究,观点各异。一方面,维护正义是法律的首要目标,无论时间过去多久,罪犯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强奸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不应被忽视。另一方面,时效性原则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去的指控无限期地困扰他们。时效性的设定也有利于司法效率和社会稳定。因此,对于20年前的强奸罪,我们需要权衡时效性和正义的利益,确保公正而合理的判断。具体情况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评估,确保维护法治和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平衡。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20年前的强奸罪指控,尽管可以提起诉讼,但由于时间过久,举证困难,胜诉几率较小。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权利的严重罪行,需要充足的证据来追责。在法律领域,时效性和正义之间存在争议,需要权衡双方的利益。维护正义是法律的首要目标,但同时也要考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效率。因此,对于20年前的强奸罪指控,需根据具体情况,平衡时效性和正义,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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