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劳动最低报酬 |
释义 | 太原市将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为1700元。 太原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 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6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3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2元。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通知要求: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一定要各负其责抓落实,一定要各尽义务抓执行。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精神是各部门的职责,是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要做到在执行时间上不拖延,在执行标准上不降低,在执行范围上无死角,及时、准确、全面的贯彻落实好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档次,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4档调整为3档。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进行重新划分。 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调整为一类1880元、二类1760元、三类163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0.8元、二类10.1元、三类9.4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9.8元、二类18.5元、三类17.2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哪些部分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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