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释义 | 1、代理因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并担任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担任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第三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代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担任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4、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参与行政诉讼,包括起诉、出庭、上诉、申请执行、请求赔偿等。 5、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应诉,包括答辩、出庭、上诉等。 6、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 一、环境复议程序 1、受理: 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的处理。 2、审理程序及时限: 〈1〉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决定: 〈1〉决定的种类:决定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议结论;救济途径;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3〉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4〉行政复议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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