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一、什么是准合同以及有什么种类 准合同主要指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类。无因管理是指无因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的不当利益。对于不当得利,受损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履行道德义务的支付; 2、债务到期前的清偿; 3、明知无支付义务的债务清偿。 二、不当得利返还时效是怎么规定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