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京旅游政策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坚持非必须不出境、非必要不出京。建议市民群众最大限度减少出京活动,近期不出京旅游,不前往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地级及以上城市,下同)。在京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市,确须前往的,由所在单位严格审批管理,落实“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返京后须立即进行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方可返岗工作。已在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的出京人员,纳入当地管控的,在解除管控后持登机登车前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京;未纳入管控的,在当地进行14天健康监测后,持登机登车前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返京。 二是严控我市风险地区人员出京。全市报告确诊病例的住所及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和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出京,确需出京的,须持“健康宝”绿码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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