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
释义 |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出口业务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作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存)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帐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做帐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次月根据《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免抵税额做帐务处理(一般企业不做此笔会计处理,因其是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依据,不影响增值税的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帐务处理: 借:银存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以上是对出口退税账务处理这一问题的相关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一)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二)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三)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四)属于外贸企业的,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五)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第十八条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十九条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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