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
释义 | 1.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为使公司设立时的基本情况能让有关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债权人知晓; 2.公司营运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资本维持制度等; 3.公司清算结束阶段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是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最后一道屏障。 一、公司未经公告即合并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于未经公告即合并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04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对债权人来说,责令改正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已无法改变公司已经合并的现实。即使公司合并真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入主张公司合并无效,也不一定能使其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因为在公司合并后,尤其是在进行了一段的经营活动后,是很难因合并无效而恢复原状的,无论是对原合并各方资产的分离,对新产生的利润、亏损、债权债务等的划分,都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最终的结果并不一定更有利于债权人,当然,更不利于合并公司及其他善意第三人。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的,公司不得合并,但对已违法合并后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从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看,大多倾向于不因此阻碍合并的进行。这也反映出立法者在考虑对公司合并及其他善意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保护的前提下,对债权人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对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保护的规定予以补充完善。对债权人的保护重点应放在满足债权实现和保护债权安全方面,而不宜赋予债权人对公司合并绝对的否决权,因为公司合并毕竟不会产生使债权消灭或对债权不承认的后果。所以,当合并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时,对债权人最有效的保护方式是补充提供担保并扩大清偿责任入的范围,即在一定期间内(如合并后6个月或一年内),债权人可要求合并公司对其债权可能受到的损失提供担保,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合并公司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均应对债权人因公司合并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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