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都有哪些服务 |
释义 | 物业服务项目具体地可分为三大类别: (一)公共服务 它是为全体用户提供经常性服务,是所有用户都可以享受到的。 (1)卫生服务,包括每天清扫公共楼梯、道路、绿化池,上门为单位和用户收集清运垃圾、清洗每天的垃圾桶。 (2)定期清洗消毒楼宇公共食用蓄水池,保持池内的自来水卫生;在每次清洗水池的同时,清洗楼梯走廊。 (3)每月派员挨家挨户上门登记计算,交缴水电费;对所管理的楼宇公共水电设施的维护保养、楼梯过道的公共照明维护,随时更换坏了的灯泡。 (4)维护小区环境,设卫生监督员每天流动检查,制止各种有损市容、市貌的乱搭乱建、乱倒、乱放、乱涂等违章行为,保障全体用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5)小区内的治安服务,设立治安岗亭和流动巡逻队伍。 (二)专项服务 它是为某些用户群众提供的服务,有: (1)为高层用户24小时开启、维修电梯; (2)定期翻新、粉刷楼宇; (3)检修各种公用设施,如高层供水水泵、消防设备、配电房等动力设备;专项服务的收费,按各用户的建筑面积合理负担。 (三)特约服务 它是为满足用户特别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主要有: (1)代保管自行车、摩托车、汽车; (2)代管房屋; (3)预约定期上门清扫室内卫生; (4)收洗衣物、被褥、缝制衣服; (5)代购商品、代送煤气等; (6)代搬家业务; (7)代接送小孩上学、入托; (8)土木工程维修、装饰; (9)园林绿化的设计、种植保养和出租时花盆栽; (10)维护室内水电设备、家用电器; (11)用户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物业有哪些权利 1、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2、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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