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跨省换工作档案一般单位是托管档案,办理转移或者重新托管即可。如果我们在异地换工作的话我们的档案是需要从原单位调出的,档案不可以放在原来的单位,因为辞职之后原来的单位是没有义务为我们保管档案的,我们在异地换工作应该确定自己档案的存放地方,一般我们可以将档案放在单位。异地换工作时,我们不可以将档案放在异地的人才市场,因为异地的人才市场是不会接收外地档案的,所以我们如果在异地换工作没有进入事业单位的话,可以选择将档案放在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当然,我们也是先需要先去人才交流中心开具调档函的,然后再去原单位,请他们将档案邮寄到户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