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不被立案,被害人可以这么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即便没有舆论关注,我们仍有理由相信,本案最终会得到公正处理。但舆论在其中的推动作用,仍值得重视。民意不能代替法律,但二者并非对立,民意的朴素正义观在司法中应有正常容纳空间。如何实现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本案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标本。通过以上介绍,我们了解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