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不服去哪个部门申诉 |
释义 | 一是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举报。 二是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机关的同级或上级检察院举报,请求行使司法监督权。 三是向政法委举报,也可以行使组织的监督权。 依据规定不服取保候审申诉的人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也应当会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不退时,可先跟办案部门交涉,交涉不了的话,可向警务督察部门、监察委、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投诉解决。一般来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后,凭取保候审的解除通知书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可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进行决定。法律明确规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同时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综上所述,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将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如果不退还就可以向警务督察部门、监察委、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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