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女子取款事件最后怎么判决的 |
释义 | ATM故障制造犯罪机会,银行须对自己的过错买单。 如果不取多吐的钱,丢失的一万元谁负责? 1、对取款人不适用盗窃罪、侵占罪。 取款人将多余的钱放在摄像头下,只拿走自己的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实现占有的状态,不能民刑不分,以刑代民,滥用刑法。 2、ATM故障制造犯罪机会,银行须对自己的过错买单。 ATM机属于银行业务范围,是其外部延伸。自助电脑系统出了故障导致钱款遗失,银行自身负有最大责任,亡羊补牢胜过转嫁责任。 3、取款人不构成不当得利,银行应该去找真正的侵权人。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人民币属于种类物,所有权的归属原则为“谁占有谁所有”,女士从出钞口拿出所有钱,清点钞票的过程只是核实验货,连续的占有状态尚未实现。女士并未占有,之后拿走1万元的人才是不当得利的获利方。 4、1万元丢失,难道女士一点儿责任都没有? 从合同法角度看是有过错的。我们使用ATM取款时其实订立了一个临时的取款合同,存取款过程即合同履行过程,银行履行不当,作为合同另一方的取款人不能坐视不管,放任损失扩大,这叫做附随义务。 一般人该怎样应对? 普通人活一辈子也极少会遇到惊心动魄的事情,拾金不昧,见利不取既是道德高尚,也是生存智慧,面对银行的强势地位和法律的倾向保护,不占银行便宜方为明智之举。 1、当场发现ATM多吐钱,就近按下紧急按钮,或者直接报警求助。待事情解决后向银行工作人员索取一份证明书,以防后顾之忧。 2、回家后发现多拿了钱。如果已经是下班时间,建议第二天一上班就去银行解决。银行每天必清点账目,千万别有侥幸心理。取款人因还钱而耽误上班造成的损失、交通费用都属于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法理层面有权要求银行补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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