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申请失业金一次性领取 |
释义 | 一、本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就、失业证》、灵活就业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经办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就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资格确认。劳动保障中心自接到失业人员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其申领身份、所从事的灵活就业岗位及灵活就业登记等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中出具意见,上报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批。 三、审核认定。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自接到保障中心上报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领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计算补贴额度,出具核准意见。于每月3日、18日前向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失业人员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资金需求表》及《失业人员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申请资金。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即时终止,其《就、失业证》由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收回,转交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就业人员日常管理。 一次性领取失业金保险金的条件 1.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2.男年龄在五十岁及以上和女四十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满一年及以上、身患残疾、需供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复员转业军人和现役军人配偶的失业人员。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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