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必须包含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是指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种类,包括金钱、特定物、种类物和以作为或不作为为标的的债权。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必须明确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是抵押合同必须包含的内容之一,并在《民法典》中作为提示性条款之一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是指由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种类。主债权种类包括金钱债权、特定物品的付款债权、种类物品的付款债权以及以作为或不作为为标的的债权等,但不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损害赔偿债。在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应明确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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