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具体指,是指在失信行为被纠正后,对相关信用信息进行修复管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该办法,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是信用信息修复的申请和受理; 2、是信用信息修复的审查和决定; 3、是信用信息修复的公示和告知; 4、是信用信息修复的执行和监督。 综上所述: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加强信用意识,遵守诚信原则,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同时,对于已经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信用信息修复,以便恢复良好的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