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义务教育需要履行法定义务的主体有 |
释义 | 主体是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其中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的义务并不一样,一样的地方就是‘强迫’是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教育。其次适龄儿童和少年在义务教育中不承担任何义务,只有享受教育的权利。如果要让家长去承担办理学校的义务,这是侵害家长的权利,或者让享受权利的适龄儿童和少年也承担义务这都是对义务和权利的曲解,也是对法律的曲解。 第一,国家是义务教育办学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行,提供义务教育经费,兴办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管理的义务。 第二,社会是义务教育支持与配合的责任主体,全社会的组织和个人都要履行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的义务。 第三,学校是义务教育实施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 第四,家庭是义务教育保证的责任主体,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履行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教育问题涉及到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发展和延续问题,所以,接受教育又不能完全看成是个人的私事。特别是对于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来说,一个国家的政府、适龄儿童及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有责任敦促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以基础教育为内容的义务教育,并从社会条件上来保障每一个未成年人在进入社会之前接受必要的社会化的训练。当然,至于说适龄儿童和青少年自身不愿意接受义务教育的,即便是强加了严厉的法律限制措施也是无济于事的。所以,接受义务教育是一种社会责任,是政府和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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