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进行 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 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 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通过 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 或对 财产分割 等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 3、申请宣告婚姻为无效婚姻 下列情形的的为无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4、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 结婚 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第一款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