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虽然目前很多地区都在开展农村宅基地资源的整治工作,对于农村闲置的房屋开展清理整治,保障农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但却不是所有的闲置房屋都要拆除的。国家对于农村闲置房屋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类:(1)强制拆除;(2)鼓励农民腾退;(3)闲置农房多元化利用;同时在农村闲置房屋的处理过程中国家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民的利益。本集体农户家庭成员全部灭失的无人继承的,属于绝户的房屋。这种空心房村集体可以回收,能再利用就利用,不能利用了就拆除复垦。异地扶贫搬迁,属于整村迁移的。迁移完毕并入住新房的,老房子全部拆除复垦。并按照一定的标准给搬迁户以奖励性补助金。村集体农民重新选宅基地建新房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办法建新拆旧入住新房后拆除,不拆除的要缴纳代拆除服务费或者不退换建房押金。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