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的环节不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 2、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的答辩; 3、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的再答辩; 4、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的补充; 5、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的补充的答辩; 6、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的补充的再答辩。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综上所述,建议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和引导,让他们充分了解法庭辩论的环节,以及如何在庭审中进行陈述和质证。同时,应当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更好地引导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