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的环节不包括
释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的环节不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
    2、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的答辩;
    3、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的再答辩;
    4、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的补充;
    5、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的补充的答辩;
    6、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的补充的再答辩。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
    综上所述,建议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和引导,让他们充分了解法庭辩论的环节,以及如何在庭审中进行陈述和质证。同时,应当加强对法官和律师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能力,以更好地引导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3:5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