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议庭既可以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4、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综上所述,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