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北京陪产假具体如下: 1、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 2、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二人每年各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3、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其子女每年有10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产假注意: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