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的,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登记簿;申请人在境外,须提供护照;申请人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通行证及台湾身份证;提供户口所在单位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