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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业部门应当如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
释义
    农业行政部门作为农业生产环节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一是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增强他们对有害农业投入品的认识,提高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意识、能力和责任。二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管,防止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流入市场。三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对于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农业行政处罚如何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农业行政执法委托年限是多久
    最长不超过两年。农业行政执法委托年限是多长时间没有具体规定的,而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每两年审验一次,所以委托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履行对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职责?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致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履行对产品的抽查检验职责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市场监管部门能否重新查封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厂房?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市场监管部门不应对已经查封的厂房重新查封。查封是行政主体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目的而采取的限制相对人财产流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适用查封措施,一般是通过对相对人的财物予以查实封存,以便作为证据或执行标的。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查封措施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二是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三是查封对象可能是涉及违法行为的财物。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性措施是对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权利的最终处分,具有非制裁性,一般不以制裁违法为直接目的,不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既可以针对违法的当事人作出也可以针对合法的当事人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由于不转移物的占有,一般只是加贴封条,实践中会产生重复查封的情况。而查封当事人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目的是控制涉案场所、设施和财物,防止证据毁损或者继续违法扩大危害。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经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查封,就已经达到了对这些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实际控制,不会出现证据毁损或者继续违法扩大危害的可能,因此再次查封失去意义。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监督机关。对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的处理,需要待案件审结后,根据案件性质,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再办理有关移送或者移交手续。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是人民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而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采取查封措施的目的在于保持债务人财产现状,保障经过审判程序或其它程序确认的债权尽可能得到清偿,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利实现的一条有效途径。可见,民事执行查封与行政执行中的查封在性质与目的上具有明显的区别,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是在债权债务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具有保证权利实现的功能。行政执行中的查封则是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未确定的前提下而对相对人的财产的临时限制,是行政管理的需要。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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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6: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