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治州的自治条例由谁制定 |
释义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历史沿革: 自治州行政区划级别为地级行政区, 由省或自治区管辖。 自治州为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受很高的自我管理权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州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州长由自治主体民族的公民担任 。 自治州管辖的行政区域为县级行政区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有的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如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有的以两个或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如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自治州下辖县、自治县和县级市。中国共计30个自治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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