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法只有两种:一是到登记离婚,领取离婚证;二是诉讼离婚,由法院下发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诉讼离婚只能使用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来证明离婚事实,很多人却会感觉非常不方便。《离婚证明书》是指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现在有些地方法院正在推行这一政策。 离婚证明书上只记载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类型及生效时间等必要的证明信息,不涉及离婚案件的具体事实,隐去了个人隐私等信息,再加盖法院公章以示权威,这是改革和创新。离婚证明书的功能相当于协议离婚中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二者法律效力是等同的。当事人日后办理户口迁移、银行贷款、出国签证、再婚登记等,不需向相关单位提供判决书,只需提供离婚证明书即可。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