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辛丑条约的年利率为4%。 《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中国与十一国关于赔偿1900年动乱的最后协定”等。是中国清政府代表与英、美、俄、法、德、意、日、奥、比、西、荷十一国外交代表,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于光绪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条约可以包括以下各种情况: 1、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平等;但由于未能预见的改变,造成实际执行上双方义务出现不平等; 2、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并不平等;而无论实际效果如何; 3、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一种情况; 4、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二种情况; 5、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经济压力达成; 6、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达成。 综上所述,《辛丑条约》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史上失权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的签订,进一步加强了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全面控制和掠夺,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标志着中国已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第 二 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