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人未尽妥善保管委托物义务将负什么责任 |
释义 | 行纪人未尽妥善保管委托物义务,造成行纪货物或权利灭失、毁损的,行纪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法律还规定,对于鲜活商品或者其他不容易保管的货物,如果行纪人不及时处理,造成委托人的利益受损的,行纪人也应当给予委托人赔偿。 一、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业务范围不同。行纪业务主要包括货物买卖、货物寄售和证券交易。居间业务范围广,除法律禁止的事项和国家管理的重要生产资料不得对外开放外,可以提供中介服务。合同的标的是不同的,行纪合同中委托代理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不具有法律意义。 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时,系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 三、行纪合同是不是代理 行纪合同不属于代理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其向第三者进行商品买卖或处理有关事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九百五十四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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