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预留印鉴包括指公章和财务章,预留印鉴是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2. 银行预留印鉴章必须是公章和法人章(部分单位还有财务主管章),财务章只是部门章,支票上的章必须和预留印鉴章一致。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