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 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 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