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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竣工后一直不结算怎么办
释义
    工程竣工后一直不结算的处理方式:
    1、承包人可以先和发包人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将有争议项目单列,与发包人另行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发包人没有协商的诚意,承包人应尽快就整个竣工结算造价或有争议部分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和从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避免一拖再拖。
    一、哪些情形不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1、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并已经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工程价款就已经确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不需要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2、当事人通过内部审核,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书,发包人审核后签章认可,这种情况下,一般说来,工程款也已经确定,不需要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3、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1、建立工程造价信息资源系统
    工程造价信息资源系统在核电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工程造价信息资源系统,通过对建设期间的人工、材料、机械等造价信息的及时更新,可以保证工程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工程结算数据经过信息系统的分析与总结,形成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对核电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在审核结算的过程中进行控制
    一定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来进行,例如要按照施工图纸、竣工报告等,严格对每一个环节进行把关。对于一些经常容易出错的地方,要尤其引起注意,进行重点的审核,例如,冒算多算、高套定额、提高材料价格、高套取费等都是一些经常出现的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一切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施工单位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核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书。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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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9: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