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广西车船税新标准新的车船税政策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约87%、排气量在2.0升以下的车辆,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的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的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另外,商用车税额标准略有提高。中型商用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和大型商用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及以上)的年税额标准分别从420元、480元调整为480元、660元。由于广西中、大型商用车占载客汽车总量的比重仅为3.55%,影响范围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