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招录的警察?有区别吗 |
释义 | 市公安局和县公安局招录的警察没有区别。 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 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区下分区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部、局指导。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公安局承担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如下: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4、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5、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6、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7、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8、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9、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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