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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绝对不能辞退三期女职工吗?
释义
    问:用人单位绝对不能辞退三期女职工吗?
    答:《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三期女职工享有就业保障权,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这是国家对三期女职工给予的特殊保护。
    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由此可见,女职工的受特殊保护也是有条件的,即三期女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否则,在法定情形下,如: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辞退三期女职工。
    一、三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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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2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