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二)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三)开庭审判必须佩戴大法徽。(四)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 第二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 第三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