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中午饮酒,如果是党员,已经构成了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工作日午间饮酒,这种对纪律置若罔闻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顶风违纪,必然受到严惩。这类问题,看似小题动真格,实则关系全面从严治党,不能有半点马虎。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