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吗? |
释义 | 是的,一般情况下除斥期间等同于不变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1、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2、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3、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4、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5、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一、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 1、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 2、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4、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 5、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因此对同一个问题,除斥期间会有不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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