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纠纷的范围: 1、第一类纠纷范围: (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离婚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 (2)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继承权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 (3)土地纠纷。包括宅基地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4)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拆迁、调换等纠纷; (5)各种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 2、第二类纠纷范围: (1)劳动合同争议纠纷; (2)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 (3)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 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劳动争议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法院打官司,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三类纠纷范围:第三类纠纷是指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