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锦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锦华路一段221号 2、成都市锦江区骨科医院 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66一68号 3、青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 红墙巷37号 4、成都市青羊区文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文家场文兴南路108号 5、成都市青羊区草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锦里西路84、86号附1号 5、成都市金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茶店子横街12号 7、成都市金牛区第二人民医院 石灰街85号 8、成都市金牛区金建人民医院(沙河源沙河源古柏路58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9、成都市金牛区中医医院 成都市天回镇上街128号 11、武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福桥街6号 12、武侯区望江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武侯区致民东路8号 13、武侯区机投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武侯区机投东街9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