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
释义 |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原始取得”的对称。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原始取得”的对称。通过一定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受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消费借贷等。在继受取得中,所有权移转时间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动产所有权从登记时起移转,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或移转占有时移转。土地使用权等他物权和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继受取得方式取得。 一、物权取得的原因 从法律事实的属性角度言之,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因法律行为而取得与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两类。 (1)因法律行为取得物权,又称继受取得、传来取得。 是指通过交易行为,如买卖、互易、赠与等法律行为取得他人已有的物权。根据一般民法原理,因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其内容及效力应以既存的权利状况为准。即,如果该物权原本已设定一定的负担,如已设定抵押权等,继受取得该物权的权利人也须承受该负担。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发展,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愈显突出,逐渐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遂使该项原则受到相当的限制。 该种类型的物权取得,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为权利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之全部让与受让人,如所有权人将自己所有之物让与受让人,受让人取代该所有权人的地位成为新所有权人,此又称之为移转取得;一类为权利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之—*部分权能让与他人,依照法律成立新类型物权,如所有权人以自己的土地为他人设定抵押权,系让与土地所有权中的价值支配权,此又称为创设取得。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是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并通过当事人的自愿交易行为,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新物权,故又称之为原始取得。参照各国立法,这一类型主要有: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公用征收或者没收而取得物权,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法定抵押权、法定留置权等),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取得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取得物权等。我国现行民法制度对此并未尽采纳,如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因拾得遗失物取得物权等。为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对此应予完善。 二、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如下: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 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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