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一方给对方的礼物需要归还吗 |
释义 | 恋爱期间一方给对方的礼物是否需要归还需要区分给付财物的性质,分别处理: 1、若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均应认定为婚约财产,应予返还。 2、如果该赠礼不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则不应认定为彩礼,不需返还。 一、结婚之前给的彩礼钱算不算共同财产 结婚之前给的彩礼钱一般不算共同财产。有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前彩礼钱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婚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接受彩礼是以日后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结婚后,条件达成,该笔彩礼就归受赠与人所有了。 二、解除婚约之后订婚彩礼要还吗 解除婚约之后,订婚彩礼应当返还给男方,如果双方已经同居生活的,则用于共同生活所消耗掉的部分不需要返还,但需要返还剩余的部分。 《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最终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应当返还。 彩礼其实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解除了婚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则所附条件没有成立,赠与自然就可以撤销,所以彩礼应当返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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