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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释义
    地役权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选择登记与否,但未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地役权的设立与合同生效时机相关,而非登记时。【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4条。
    法律分析
    地役权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既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但是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而不是在登记时设立。【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拓展延伸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地役权制度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特定权益,包括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地下空间的利用权等。目前,我国地役权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现状上,我国地役权制度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和制度体系,为土地使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权益保护。未来发展趋势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利用需求的变化,我国地役权制度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可能的发展方向包括进一步强化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保护、加强地役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推动地役权融资等。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地役权是在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的,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地役权的设立并不依赖于登记。然而,未登记的地役权在面对善意第三人时无法抗辩。我国的地役权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为土地使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权益保护。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保护,推动地役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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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0: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