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属于债权人还是债务 |
释义 | 借款人属于债权人。 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百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一、怎么认定是连带共同保证人 一为数额上的“连带”。这是相对于按份共同保证而言的,即各个保证人均对全部主债务负责;二是履行顺序上的“连带”。即各保证人无履行顺序之分,均有首先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同保证人首先履行义务。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连带”是对“共同保证”的限定,而非对“保证”的装饰。在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是连带共同保证关系的情况下,不排除各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不是“连带”方式,而是一般保证方式。也就是说,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连带”,特指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即是指各保证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学理上通常称之为“保证连带”),而非指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通常简称为“连带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成立后,可能发生双重连带关系,一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二是连带共同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存在连带关系,但并不必然发生双重连带关系,因为连带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也存在连带关系,仍应各依其关于保证方式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二、出质人和债务人 出质人是提供抵押物的所有人,也就是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他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而且出质人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 债务人是指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也就是常说的欠别人钱或者借钱的实体或个人。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一定行为。 三、标的物的提取和存款是指什么 标的物的提取和存款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自身利益,并将债务标的物或担保物交给存款机构进行寄托和保管的活动。条件满足时,存款机构应当将存款交付给债权人。一般来说,存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债务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可以向法定存款机构申请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债务;另一类: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买方按照协议向存款机构提交价格,卖方发货。当协议约定的条件达成时,如果买方验货合格,卖方可以向存款机构申请资金,实现买卖合同的完全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取的有效标的物提取后,债权人应当承担损坏、损失的风险。在提款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债权人用由债权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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