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固定资产类别及折旧年限 |
释义 |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分行业,而是通过区分不同类资产进行确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例如已知有一台加工机器原价值为6万元,使用寿命为3年,净残值率为5%,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2、年折旧额=原值*(1-净残值率)/使用寿命=60000*95%/3=1900元。工作量法,当资产使用的不均衡,耗损不均衡,且资产使用程度与工作量有关的时候,使用工作量法计算。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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