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股权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股东因出资取得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或者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享有公司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权; 2、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基金份额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公司是否可以质押股权 公司可以质押股权。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押,是指质押人以其股权为质押标的而设立的质押。根据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债权人因设立股权质押而取得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是股权质押。可以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录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在哪里办理?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股权质押登记: 1、股权质押登记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2、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 《民法典》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 (1)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3)出质股权的数额。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 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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