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反诉的规定概述 |
释义 | 反诉合并审理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重要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或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可以合并审理。反诉应限于本诉当事人范围,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事实,并由专属管辖法院审理。如果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在第二审程序中,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另行起诉或由第二审法院一并裁判。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反诉做出了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反诉,法庭可以合并审理,但反诉的当事人应限于本诉当事人范围。如果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或事实,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如果反诉与本诉无关联,应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如果原告撤诉,法院应继续审理反诉;如果被告申请撤回反诉,法院应予准许。如果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第二审程序中,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另行起诉或由第二审法院一并裁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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