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飞机在停机坪维修停放期间,应有专人实施监护,防止无关人员接近或登上飞机,防止车辆撞机和其它意外。2、 正在维修中的飞机由主做单位负责监护。飞机定检或停场时必须撤离工作梯、登机梯。3、 对于过夜的飞机在完成维修工作后应向值勤的武警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在对飞机巡视检查,确认安全、无损后,在飞机监护交接情况登记本上签字认可)。4、当飞机需要执行勤务或飞行任务时需向值勤的武警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交接本”上双方签字认可,从而接管飞机。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加强适航管理。按照现有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其他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完善通用航空器生产制造行业标准,制定民用无人机生产标准规范。民航局负责完善通用航空器、零部件的适航标准和审定程序,提升通用航空器型号审定能力,加强航空油料的适航管理,实现适航管理全覆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