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高、中级职称证书。2、岗位受聘的证明材料。3、学历证书。4、任职证明(任命书或任职材料)。条件:1、在乡镇农机、水利、经营、林果、蔬菜、畜牧、养殖等部门第一线工作的职工。2、在民政系统殡葬、精神病院、光荣院、福利院、烈士陵园工作的职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