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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属于业主专有部分
释义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的专业部分就是在该小区之内所购买的不动产,不动产是属于业主个人的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是任何人不得进行侵犯的,并且针对于这些不动产的处置权,业主有十足的权利,他人不得随意进行干涉,并且针对于专有部分,如果有他人对自己的专业部分进行侵害,可以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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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3: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