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雇佣关系骨折赔偿案例
释义
    法律分析:2006年7月,被告雇佣原告在陆丰xx镇从事通信电缆架设工作。2006年10月26日下午,原告在陆丰市xx镇xxx纪念学校进行通信电缆架设工作时,因扶梯下的电线漏电,原告工作完下扶梯时触电,从四米多高的工作扶梯上跌落到水泥地上,当即昏迷。原告随即被送往xx镇中心卫生院诊治,因伤重,稍作检查后转院至海丰市信息纪念医院外科一区住院。经医生诊断,事故造成原告下列人身伤害:1、双侧髌骨粉碎性骨折;2、头皮裂伤;3、脑震荡;4、右侧髌骨韧带完全离断伤。海丰市xx纪念医院外科一区的xx山医师(原告主治医师)为原告诊治,并行双髌骨骨折内固定术。被告在海丰市xx纪念医院为原告办理住院手续时,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名字登记为xx平(原告根本不认识xx平,也不知xx平为何人)。原告清醒后,对此提出异议。被告称因没有为原告买保险,只好用其他人名字,并拒绝更正,否则他不支付医疗费。无奈,原告只得作罢。2006年11月20日,原告出院,医师医嘱:1、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和休息四个月;2、定期回院复查,择期取出内固定物。至起诉时止,原告髌骨内的内固定物钢丝圈尚未取出。原告出院后,即与被告商谈赔偿事宜。被告只赔偿了原告的误工费损失和后期治疗手术费共15000元人民币。原告因该事故伤害致双腿残疾,不仅不可能从事原工作,稍行走甚至站立时间长些就感特别疲累和疼痛。原告是农民,上有年迈老人要赡养,下有年幼儿女要抚养,原就贫困,因受伤已致家中经济雪上加霜,无以支撑。原告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从事通信电缆架设工作,依法应对原告从事雇佣工作中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27 8: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