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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流质约款禁止规则
释义
    流质约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为债权人所有。
    质权是对标的物享有优先求偿权的担保权。
    质权虽然由质权人占有质物但他并非直接以质物抵偿债权,而只能以质物的价值优于其他债权人受偿。法律之所以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因为出质人如果以较大价值的质物担保较小数额的债权,如果成立流质契约而法律又保护该契约,则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不经任何程序就成为该质物的所有权人,这对出质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由于有流质的约定会损害出质人的利益,所以各国民法上普遍禁止流质约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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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0:57:59